
本文转自:三湘都市报
宠物狗被撞,营养费护理费能获赔吗
法官释法:宠物非民事权利主体,人身类费用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未拴绳的宠物狗突然窜入车道被小车撞伤,主人为救治爱犬花费1.8万余元后,不仅主张医疗费、交通费,还提出营养费、护理费等诉求,向小车司机合计索赔4.8万元。
11月7日,记者从邵阳市武冈市法院获悉,该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犬主获赔1.3万余元,法院驳回其索要营养费、护理费的诉求。
■文/视频 三湘都市报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刘洪森 王恩黎
宠物狗被撞伤,犬主索要营养费
邵阳人刘航(化名)驾驶自家小车经过武冈市某路段时,一条没有拴绳的宠物狗突然从路边窜出,车辆避让不及将其撞伤。犬主王阳(化名)立即将宠物狗送往动物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8万余元,产生交通费210元。
事后经交管部门认定,刘航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王阳负事故次要责任。
王阳找到刘航索要赔偿,不仅让刘航承担医疗、交通费用,还要求刘航承担小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刘航觉得无法接受,拒绝了王阳的要求。王阳把刘航起诉到邵阳市武冈市法院,要求刘航及其小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4.8万元。
法院:宠物狗不享有人格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航驾驶机动车与王阳饲养的宠物狗发生碰撞,双方为此引发的赔偿纠纷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案中,宠物狗是物,并非民事权利的主体,不享有自然人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等人格权利,而是属于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财产权,具有非人身性。因此,王阳要求刘航赔偿宠物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具有人身损害赔偿性质的费用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
王阳为治疗宠物狗用去医疗费、交通费共1.8万余元,应当认定为王阳的财产损失,该损失与刘航的侵权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应由刘航及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综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各方原因力大小,法院酌定刘航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阳自负30%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分项内赔偿王阳20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刘航按照责任比例赔偿王阳1.1万余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宠物合理医疗费用可支持
法官介绍,近年来,随着宠物在家庭中的角色日益重要,宠物不再只是简单的动物范畴,更成为许多人的情感依靠与关键的家庭成员,因此,宠物受伤造成的损失不能简单认为以其购买价值为限。如果为救治宠物而产生的医疗费等合理费用,不存在畸高情形则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不应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相混同。
法官提醒,饲养宠物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主人在携宠外出时务必履行好看管责任,如使用牵引绳等,避免宠物进入机动车道引发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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