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英(化名)在物业公司中控室工作,某晚前往附近超市购物,在返回途中跨越工程绿网时摔倒受伤。赵英将施工方及发包方、承包方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30余万元。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新力广告公司(化名)作为施工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一定过错;赵英明知该处施工,为抄近路多次跨越围挡,置自身安全于不顾,存在明显过错。新力广告公司对赵英的合理损失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其医疗费等5万余元,赵英自身担责80%。
赵英诉称,其在物业公司中控室上班,某日晚前往附近超市购买晚饭,在返回单位途中,由于施工方新力广告公司、发包方新力创新公司、承包方新力装饰公司(均系化名)在施工中未设置相关警示牌与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只是临时拉了一条简陋的绿网,导致其被绊倒摔伤,故要求上述三家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0余万元。
新力广告公司辩称,其作为施工单位已履行安全警示义务,设置了安全警示标识、防护措施,包括悬挂横幅、设置工程绿网、护栏、路锥等警示设施,赵英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及物业公司员工,未对施工现场的警示标志给予足够重视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施工并非设置在人行道,赵英曾在第二次横穿施工现场跨越工程绿网时就差点摔倒,但返回仍横穿施工现场,故赵英受伤与其公司不具有因果关系。
新力创新公司辩称,赵英系为抄近道擅自穿行施工现场跨越施工路段围挡摔伤,且其作为物业公司员工明知施工情况,应自行承担后果,其公司并非施工单位,不应承担责任。
新力装饰公司辩称,赵英自行跨越绿网摔伤应自行承担责任,其与新力广告公司系承揽合同关系,故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中,新力广告公司作为施工方,应该对施工区域进行严格的把控,防止施工人员以外的他人进入施工区域,并对施工的范围进行警示标识,提醒他人注意。依据现场录像,可见赵英受伤地点,围挡不牢固,且该侧围挡并无警示标识。赵英在跨越围挡时摔伤,新力广告公司作为施工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赵英明知该处施工,为抄近路,多次跨越围挡,置自身安全于不顾,自身存在明显过错,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有一定的责任。
结合案情,法院确定新力广告公司对赵英的合理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赵英自行承担80%的责任。新力创新公司、新力装饰公司并非施工方,对于事故发生并不存在过错,赵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根据鉴定结论及证据,法院最终判决新力广告公司赔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万余元。
宣判后,赵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本案涉及施工场所安全保障责任的认定,法院审理时,主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谁实际控制,谁负责;其次是责任比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施工现场围挡情况,仍多次跨越,在此情况下,若要求施工方承担全部责任,可能产生鼓励漠视自身安全的不利后果,故本案法院确定赵英自行承担主要责任,施工方承担次要责任,既有利于警示公众的合理注意义务,亦有利于提醒施工方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的核心主体,需以最高标准落实防护措施。
通讯员 朴容萱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汪浩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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